中纪委机关报答疑:对本身就富裕的干部开豪车住豪宅咋处理?

单品 2025-06-22 14 0
  2月1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在“学习贯彻《条例》·解疑释惑”栏目,推出最新一期答问,就如何处理本身就富裕的党员干部生活奢侈的问题,中纪委提出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私生活中挥金如土的土豪做派、并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干部,党组织不能不管。      资料图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随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出“‘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中央纪委法规室针对一些疑问,如“何为妄议中央”、“用自己的钱搞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是否处分”、“同学聚会活动是否违纪”、“如何界定‘正常礼尚往来’”、“什么职责算是领导干部”等问题一一作出解答。   本次问答全文如下:   问:生活奢靡、贪图享乐有没有具体的标准,对于本身就比较富裕、生活水平一直高出普通群众平均水准很多的党员干部开豪车、住豪宅,怎么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中的“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经过批评教育,仍然我行我素,进一步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