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民商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明确规定,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了加深彼此间的情感交流以达到爱情升华的效果,其中一方给予对方财物或双方互相赠与财物的行为都被视为赠与行为,这种情况下,赠与物原则上可不予归还;如果一方在赠予过程中带着与另一方缔结婚姻伴侣关系的明确意图,且赠与数额巨大的贵重物品,那么当该方在日后改变想法要求返还赠与物时,就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如赠与方的经济状况等进行适当考量和处理。如果赠与方在赠予后陷入了生活困境,那么其所赠予的财物就应该得到返还;反之,如果女方利用缔结婚姻的机会从男方那里获取财物,那么这将被视为一种无效的行为;同样地,如果女方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前提下接受了男方的财物,并导致男方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那么她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此,她有义务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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